纪检监察机关如何处置问题线索
答:对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送的党员干部或公职人员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由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办理。
答:对巡视发现的问题线索,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1)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
(2)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组织部门;
(3)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
巡视期间,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视组可以将被巡视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视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
对巡视移交的党员干部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由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办理。
答:根据有关规定,对反映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线索,按照“谈话函询类、初步核实类、暂存待查类、予以了结类”四类线索处置方式进行处置。
(1)谈话函询类,主要是指对线索中反映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的问题,及时通过谈话函询方式进行处置,体现“抓早抓小”精神。
(2)初步核实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拟进行核查的线索。
(3)暂存待查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不具备核查的条件而暂时存放备查的线索。
(4)予以了结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失实或无可能开展核查工作的线索。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4类方式进行处置。
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21条
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37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纪委常委、监委委员,以及所辖地区、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22条
承办部门应当做好线索处置归档工作,归档材料齐全完整,载明领导批示和处置过程。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汇总、核对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向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25条
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定期汇总、通报,定期检查、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37条
⭐本文节选自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纪律审查与监察调查程序图解》。
本书按照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工作流程进行编排,对相关规定通过图文并茂、生动直观的形式进行政策解读,易学、易记,便于遵守执行。本书既是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工作的工具书,又是开展相关业务培训的参考书。
戳关键词查看往期内容
大家都在看
用生命和热血诠释忠诚的我党首届监委
大家都在买
读懂新时代 | 全面从严治党 | 讲政治 守规矩 | 六大纪律 | 中国共产党人的故事丨中国家规丨盛唐历史 | 八项规定 |“禁令”手册 | 隐形腐败 | 漫画评论 | 廉洁从政 | 习题集 | 追逃追赃 | 2018业务书单 | 案例剖析丨